文章正文
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1、苏州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苏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原件1份
注意事项:1、营业执照遗失 失是否需要登报声明 需要
2、苏州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可以委托办理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