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
1)一般商品以旧换新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其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换出的作为销售,换进的作为购进,购进的如果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以不扣减旧货物的销售额作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