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礼品增值税处理,进项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赠送的礼品增值税处理,进项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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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礼品增值税处理,进项是否可抵扣,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结论:赠送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准予抵扣。